2006年5月1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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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欠缺安全注意义务致人伤亡要担相应责任
张阿久 姜丁

  今年1月10日上午8时许,象山王某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村道的花坛边。此时,邻居李某带着孙子在三轮车后座上玩耍。期间,李某右手触摸车辆时引起三轮车突然启动,情急之下李某设法阻挡车子,但三轮车行驶速度较快,致使李某一头撞在花坛边的一水泥立柱上,李某的颅脑严重挫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由于村民积极营救,现场被破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为此,李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象山法院,认为王某的三轮车无牌且有质量问题,线路接触失灵,停车措施失当,要求判令王某赔偿各项费用包括李某生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
  而王某认为,自己车子停在花坛边已有数年,且当时三轮车已被锁住。王某怀疑三轮车的突然启动是有人用钥匙启动所致,要求驳回李某家人的诉求。
  据查,电瓶三轮车的钥匙当时插在电门上。
  近日,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的40%即8万余元。

  说法:
  本案系因李某右手触摸车辆时引起三轮车突然启动而造成的道路外交通事故,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不应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王某停车的位置,系村民聚集的公共休闲场所,且王某在停放时未拉紧手刹制动装置,埋下安全隐患。因王某对车辆钥匙保管不善致事态进一步扩大。李某对三轮车进行触摸而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张阿久 姜丁)